(2016)豫110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邵红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红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701号原告邵红勋。委托代理人刘启伟,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红勋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红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红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红勋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红勋承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