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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赵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赵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363号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亮,法律顾问。被告赵妍。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诉被告赵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国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30日,被告赵妍与原告签订《优质房源独家委托协议》(编号TJD2014-0003924),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林枫馨苑7-1-102号房屋的出售提供独家经纪服务,委托期限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居间保证金1000元。近期原告得知,被告在委托期限内将委托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居间保证金1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400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优质房源独家委托协议复印件1张;2、收款证明复印件1张;3、照片复印件1张。被告赵妍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双方签署了编号为TJD2014-0003924的《优质房源独家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房地产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林枫馨苑7-1-102室。本协议为独家经济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叁个月,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甲方要求该房地产出售价格不低于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元(¥1870000)。以下简称该价格为交易基价,最终成交价格以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为准。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通过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经纪该房地产出售业务。协议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如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居间保证金并按照交易基价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①擅自终止本协议;②自行成交或委托他人居间/代理出售该房地产。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本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居间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合同第八条约定签署本协议时,被告已查阅本协议全部条款,且原告已对本协议全部内容进行了详尽解释及合理提示,尽到了良好的告知义务,原被告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2015年12月11日,被告与案外人章琥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将涉诉房屋出售,并于2015年12月28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2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TJD2014-0003924的《优质房源独家委托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在委托期内,将其委托原告代卖的涉案房屋私自卖予案外人,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按照协议中的约定主张被告返还居间保证金1000元及给付违约金374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原告自愿减少违约金数额至25000元,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妍返还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保证金1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妍给付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5000元。如果被告赵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360元,由被告赵妍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菊人民陪审员  高淑静人民陪审员  王 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