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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格日乐与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日乐,斯日古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格日乐,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斯日古楞,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格日乐申请执行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斯日古楞工资被其他案件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3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