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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亮驰,徐远征,徐亮标,徐华玲,徐凤,徐丽娟,徐慧娟,吴宇恒,吴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徐亮驰申请执行人徐远征申请执行人徐亮标申请执行人徐华玲申请执行人徐凤申请执行人徐丽娟申请执行人徐慧娟被执行人吴宇恒被执行人吴锦荣申请执行人徐亮驰、徐远征、徐亮标、徐华玲、徐凤、徐丽娟、徐慧娟与被执行人吴宇恒、吴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宇恒、吴锦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亮驰、徐远征、徐亮标、徐华玲、徐凤、徐丽娟、徐慧娟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10092.93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人。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宇恒、吴锦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亮驰、徐远征、徐亮标、徐华玲、徐凤、徐丽娟、徐慧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