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11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彭非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