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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冀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检公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广顺、李文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22时30分,被告人杨某驾驶鲁N×××××号轿车,沿冀州市湖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华大街交叉口西侧路段,与顺向停驶在道路南侧耿某的冀T×××××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杨某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杨某检血中酒精浓度为:16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杨某赔偿耿某车辆损失12000元并得到谅解。案发时被告人杨某的驾驶证处于扣留停用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耿某的陈述,冀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冀州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草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辛司鉴中心(2015)酒检字第1095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冀公交认字(2015)第003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出具的冀T×××××车辆损失公估报告,被告人杨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一份,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在驾驶证违法未处理被扣留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视上述情节对其从重处罚;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得到了谅解,视上述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丽爽代理审判员  董方林人民陪审员  赵建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爱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