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郑善军与习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善军,习心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2民初181号原告郑善军,男,1963年10月25日生。被告习心亮,男,1964年9月20日生。原告郑善军与被告习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建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兰大兵、刘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善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习心亮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善军诉称,2015年6月25日被告习心亮因家庭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郑善军现金拾万元(100000.00)习心亮2015.6.25”。被告借款后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5年6月25日习心亮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现金10万元。被告习心亮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善军与被告习心亮系多年朋友关系。2015年6月25日被告习心亮因家庭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借款利息,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同日将1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的账户上。同年12月中旬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尚欠7万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原告举证证明被告习心亮向其借款10万元,偿还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故依法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习心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善军借款7万元。二、驳回原告郑善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习心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建伟审判员 刘 丹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