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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井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井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1578号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兴隆县兴隆镇西大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822100000103。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被告杨井山,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井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0元减半收取410.00元、保全费430.00元,共8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佟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