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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黄克文与杨计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克文,杨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黄克文,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杨计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计亮现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应受偿92325元,未受偿92325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6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张西勇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玉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