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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黄春宇与李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宇,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38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黄春宇,男,1990年6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辽南街张家村二屯。 被执行人李瑞,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红旗街敖卜村。 申请执行人黄春宇与被执行人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5)双郑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执行人李瑞于2015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30万元,剩余5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如逾期不给,则从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按3分利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执行人李瑞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春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瑞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春宇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5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闫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