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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证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以其为“鞋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以其为“鞋底,奥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证保10号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T。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荣辉、林永权,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奥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P。法定代表人:丁荣峰。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以其为“鞋底(1)”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017401.9)权利人,现被申请人大量生产涉嫌严重侵犯申请人上述专利的运动鞋鞋底为由,请求: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工厂、仓库,将被申请人生产的涉嫌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全部鞋底、运动鞋成品及包装等物品(包括侵权相关的进货单或合同、生产指令单等文档及相关的账册凭证等)依法予以证据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复制、制作笔录等方法,对被申请人奥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予以保全。审 判 长  曾晓军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