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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许敬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许敬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刘广东,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郭永琢,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敬尧,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许敬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广东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双人民陪审员  由家林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