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许敬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许敬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刘广东,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郭永琢,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敬尧,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许敬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广东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双人民陪审员 由家林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