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4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秦某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4刑初3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甲,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2日交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4月13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中伟、王永玉,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校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及其辩护人刘中伟、王永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要求以玩忽职守罪追究秦某甲的刑事责任并提供证据,要求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秦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秦某甲的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存在着客观上的因素:1.人员不足,凤泉区卫生局实施国家基药制度以来没有设置专门的科室负责,而由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医政科负责。大块镇卫生院也没有因执行国家基药制度对卫生院一两名人员的药库增加工作人员,致使一些制度检查无法充分落实到位,且药品配送周期长,卫生室有意见;2.由于成本的原因,某些中标的药厂不生产某些基药,导致配送企业无法按需求量配送;3.个别基药价格比零售价高;4.基药补贴需要区财政配套的部分总是不到位,发下去的补贴数额少,乡村医院的执行基药制度的积极性不高;5.尽管人员严重不足,但是尽最大努力执行检查宣传,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4年度大块镇15家标准化卫生室,只有两家购买少量基药外,其它13家没再购买基药;6.卫生所反映基药目录里的药品不足以满足医疗服务的需要。老百姓熟知、常用的药都不在目录里,老百姓买不着想要的药意见都很大;7.将药品配送到村标准化卫生室一方面是佐今明公司为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村医,减轻大块镇卫生院负担主动提出来的。村标准化卫生室由于去大块镇卫生院拿药不方便向大块镇卫生院、佐今明公司提出这样的要求。因此,请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无前科,积极追回造成的损失158268元。结合基药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对被告人秦某甲免于刑事处罚。并提供如下证据:1.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卫生院出具的关于我镇村卫生室实施基药监督中存在的问题。2.情况说明。3.电(信)汇凭证十五份。经审理查明:2012年,新乡市凤泉区根据国家规定及省、市部署要求在全区推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时任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卫生院党委副书记的被告人秦某甲具体负责对大块镇辖区内的15个标准化卫生室的基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考核。秦某甲在辖区内村卫生室例会上宣布可以直接与佐今明等几家医药公司联系申报计划、采购药品,且在日常工作中未按照省、市、区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村卫生室基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导致辖区内的15个标准化卫生室均未通过大块镇卫生院平台统一采购药品,且大多数标准化卫生室存在采购、使用非基药现象,最终导致2013年度、2014年度对大块镇辖区内的标准化卫生室的基本药物补助款共计317297元被违规发放。案发后,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卫生院追回违规发放的基本药���补助款158268元。2016年3月2日被告人秦某甲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凤泉区大块镇卫生院出具院领导分工、新乡市凤泉区机构编制文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定级审批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凤泉区卫生局文件《关于印发凤泉区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泉区卫生局文件、凤泉区实施基本药物考核方案、新乡市卫生局、财政局文件、2013年大块镇卫生院对所属村卫生所的考核材料、考核评分汇总表、2013年凤泉区基药考核资金分配表、收款收据、新乡市凤泉区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申请单、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2014年大块镇卫生院对所属村卫生所的考核材料、考核评分汇总表、2014年凤泉区基药考核资金分配表、收款收据、新乡市凤泉区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申请单、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证人田某、张某甲、王某甲、朱某、周某、耿某甲、秦某乙、崔某、李某甲、张某乙、郭某、王某乙、陈某、王某丙、张某丙、高某、王某丁、侯某、魏某甲、张某丁、王某戊、刘某、魏某乙、孟某、石某、魏某丙、赵某、闫某、李某乙、张某戊、梁某、耿某乙、张某己的证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卫生院出具的关于我镇村卫生室实施基药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情况说明、电(信)汇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法履行对大块镇辖区内村卫生室执行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2013年度及2014年度上级财政部门下发至新乡市凤泉区卫生局的基药补助款317297元被发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大块镇卫生院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违法发放的基药补助款158268元。综合本案案情,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某甲违法发放的基药补助款317297元予以追缴(含已退还的1582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瑞审 判 员 刘会珍人民陪审员 谢呈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鸿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