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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银良与杜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银良,杜云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4民初480号原告贾银良,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书亮。被告杜云雷,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贾银良因与被告杜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银良的委托代理人卢书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云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2日,被告向我借款5万元,承诺四个月偿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四个月偿还,并出具了一份内容为“本人2015年2月2日借贾银良50000元(伍万元整),借款时间为四个月”的借条。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杜云雷向原告借款5万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之间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云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贾银良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志芳陪审员  王玉红陪审员  梁存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