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协外认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齐超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超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协外认2号申请人齐超,男,汉族,1973年7月8日生。申请人齐超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齐超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6月13日,申请人齐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内华达州丘吉尔县第十司法区法院对SusanLiu与其离婚一案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案件编号为38738的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判决原告SusanLiu与被告齐超离婚并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书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齐超提交了美国内华达州丘吉尔县第十司法区法院案件编号为38738的民事判决书副本及中文译本,洛杉矶市政府认可的公证处的公证,洛杉矶市政府、加州州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的申请书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超为中国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询问,齐超对离婚判决接受,没有违背其真实意思。该民事判决真实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要求。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内华达州丘吉尔县第十司法区法院2013年7月1日作出的案件编号为38738的判决书中关于原告SusanLiu与被告齐超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齐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匡元审 判 员 彭 晨代理审判员 蔡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万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