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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市琪龙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市琪龙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责人程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仙桃市琪龙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市琪龙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2%计算,从2014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36%计算)。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被告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青鱼湖路八号的房产和土地(房屋产权证号为:仙桃市房权证龙华山公字第00004**号、第0000434号、第0000435号、第0000437号、第00004**号—第0000458号、第0000793号,土地证号为:仙国用(2000)第2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仙桃市琪龙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市琪龙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市琪龙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仙桃市琪龙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敖四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