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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汝州市杨楼培鸽家电门市与古亚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杨楼培鸽家电门市,古亚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民初1863号原告汝州市杨楼培鸽家电门市,住所地:汝州市。经营者王培鸽,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士伟,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亚鑫,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汝州市杨楼培鸽家电门市诉被告古亚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古亚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由审判员马聚光依法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杨楼培鸽家电门市的委托代理人徐士伟和被告古亚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汝州市杨楼培鸽家电门市诉称,2012年,王培鸽、王培培姐妹二人共同开办了汝州市杨楼培鸽家电门市。被告古亚鑫长期多次在原告赊销家电商品,经清算被告欠原告现金43500元和欠原告货款15590元,两项共计59090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时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59090元及损失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古亚鑫辩称,欠款应当归还,但在保修期以内我提出让对方保修和维护,但原告迟迟不去保修和维护,因此我没有归还。经审理查明,王培鸽、王培培姐妹二人共同开办了汝州市杨楼培鸽家电门市。被告古亚鑫多次在原告处赊销家电商品,经清算被告古亚鑫欠原告现金43500元和货款15590元,两项共计59090元。经原告讨要,被告未还,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由欠条、销货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古亚鑫欠原告货款,由欠条及销货清单为证,且被告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古亚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汝州市杨楼培鸽家电门市货款5909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4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被告古亚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聚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永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