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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庞远星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远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3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远星,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9年8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远星犯抢夺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远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庞远星在万盛经开区永辉超市大门口,趁被害人不备,采取用刀片割吊坠绳子的方式迅速从背后将被害人朱某某挂在颈部的一条千足金生肖龙项链抢走,经鉴定,该黄金挂坠价值757元。二、2015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庞远星在万盛经开区万盛小学往朝晖大厦方向一面馆前,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采取用刀片割吊坠绳子的方式从背后将被害人杨某某挂在颈部的一条千足金黄金珠子项链抢走,经鉴定,该黄金挂坠价值735元。三、2015年9月17日17时35分,被告人庞远星在从万盛经开区万盛小学尾随被害人谭某某至聚鑫源小区,在该小区8号楼的电梯中,采取用刀片割吊坠绳子的方式从背后将被害人谭某某挂在颈部的一条黄金生肖猪吊坠抢走,经鉴定,该黄金挂坠价值602元。四、2015年9月20日12时20分,被告人庞远星在万盛经开区三元桥旁天外天玩具城门口,采取用刀片割吊坠绳子的方式从背后将被害人霍某某挂在颈部的一条千足金的长命锁项链抢走,经鉴定,该黄金挂坠价值1530元。2015年9月24日12时,万东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万盛经开区野太阳百货公司门口将涉嫌抢夺的庞远星抓获。被告人庞远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庞远星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9年8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第三笔涉案财物生肖吊坠和第四笔涉案财物长命锁发还给被害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庞远星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庞远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庞远星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远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2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庞远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庞远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庞远星多次抢夺且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远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庞远星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价值人民币757元的金项链一条、退赔杨某某价值人民币735元的金项链一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甯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