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富程(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洁,富程(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富程赢源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小洁,女,1985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富程(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2幢b060。法定代表人曾程,董事长。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7层公寓819号。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富程赢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7层,组织机构代码08969xxxx。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26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小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57049.2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本院虽已依法轮候冻结、查封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股权,但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26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晓勇审判员 孙宏磊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