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奥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李少珍、李凯贤、黄雅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54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少珍,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奥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李凯贤,黄雅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谢琼,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晓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响晴,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奥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少珍。原审被告:李凯贤,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审被告:黄雅诗,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李少珍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9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少珍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与佛山市三水奥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鹏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后因上诉人和各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都在佛山市三水区,所以在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为保证能快捷处理双方因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事宜所产生的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便口头变更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约定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移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审理。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奥鹏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及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案涉纠纷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依据不足,���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