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佩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佩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4118号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王斌革,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文武、胡章杰(特别授权),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佩佩。委托代理人吕丽华。委托代理人吴志昂。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佩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