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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薛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73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宁、被告人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6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薛某在张家港市凤凰镇永庆寺门口,趁人不备,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钮某停放于该处的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60元。2.2016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薛某在张家港市凤凰镇创业服装有限公司门口车棚内,趁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张某停放于该处的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83.5元。被告人薛某盗窃作案2次,窃得二轮电动车2辆,合计价值人民币2443.5元。案发后,赃物均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钮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光盘、价格鉴证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薛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薛某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