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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牟长水与孙洪滨、徐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长水,孙洪滨,徐冰,孙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910号原告牟长水,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告孙洪滨,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告徐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告孙洪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所地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长水与被告孙洪滨、徐冰、孙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长水以被告孙洪滨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长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0元,由原告牟长水承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