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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照日格图申请执行王天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照日格图,朝格图格日乐,旭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照日格图,男,1985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乌拉特中旗巴音乌兰苏木。被执行人朝格图格日乐,男,1962年12月5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同上。被执行人旭热,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人照日格图申请执行朝格图格日乐、旭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乌中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照日格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12000元后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海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青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