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统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统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统孝,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家住武宣县。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统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统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赵统孝驾驶制动不合格且载物超过核定数额的桂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武宣县禄新镇往武宣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4时50分许,行驶至武宣县武宣镇太平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处(城关派出所附近)时,赵统孝驾驶的货车刹车失控,顺着左转弯车道往前冲撞,直接撞上正在左转弯车道等候信号灯放行的多辆车,最终造成覃继忠经抢救无效死亡、十人受伤及六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赵统孝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师检验鉴定,覃继忠的死亡原因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本院另查明,因赵统孝本人在事故中受伤需要治疗,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询问后未采取强制措施,后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赵统孝拒不到案接受处理,2015年8月6日武宣县公安局将赵统孝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6年3月11日赵统孝在柳州市火车站被柳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同年3月14日移交给武宣县公安局,赵统孝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桂B×××××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潘明,挂靠于柳江县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车核定载质量为7吨,事故发生时实载货物净重为15.16号,超载率为116.57%。2013年3月25日,经来宾市裕铭汽车检修中心检验,该车辆的制动系的安全技术性能在事故前不合格。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及九名伤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赵统孝、潘明和柳江县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赵统孝、潘明和柳江县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作出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统孝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疾病证明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车辆勘验笔录、车辆检验报告书、磅码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货车挂靠协议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临时羁押证明书、本院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统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赵统孝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统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赵统孝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实载货物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本院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统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海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冬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