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文兰申请执行林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兰,林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5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林朝华,男,汉族。陈文兰与林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0391.00元及代垫诉讼费3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务工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友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定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