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荣发饲料批发部与黄于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发饲料批发部,黄于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898号原告:荣发饲料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经营者:陈见坤,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掲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5108215310。委托代理人:XX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黄于烜,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周口。公民身份号码:×××3814。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发饲料批发部诉被告黄于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发饲料批发部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己庭外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发饲料批发部在诉讼期间经庭外协商解决了纠纷,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发饲料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桂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