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艾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候忠、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艾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候忠,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艾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候忠。被执行人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艾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候忠、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6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候忠、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艾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196504元,对剩余本金及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1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