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字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肖高春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高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647号罪犯肖高春,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监区服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祁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高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劲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138.3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高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2016年6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肖高春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肖高春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肖高春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高春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且当地司法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娇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高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