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湖北合力重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合力重钢结构有限公司,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13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合力重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星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艺缤,经理。被执行人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星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廖焕然,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合力重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合力重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执行人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合力重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保全,不予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明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