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焕来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焕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军兴名苑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乔英山,董事长。被执行人田焕来,女,1957年2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焕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