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聂恒磊与孙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恒磊,孙兆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091号原告聂恒磊。委托代理人何秀江,连云港吉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兆明。委托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聂恒磊与被告孙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冯闪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恒磊的委托代理人何秀江、被告孙兆明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恒磊诉称,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父亲有长期业务往来。2012年9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还欠原告石英砂货款44300元。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石英砂货款44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兆明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没有及时还款的原因是最近几年行情不好,愿意分批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聂恒磊与被告孙兆明及被告父亲系业务合作伙伴关系,有长期业务往来。2012年9月24日,原被告对往来账目进行核算,被告孙兆明尚欠一笔货款44300元未付,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石英砂货款肆万肆仟叁(44300)2012.9.24孙兆明”。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孙兆明以行情不好、没钱支付为由拒绝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秀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兵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欠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兆明欠原告聂恒磊石英砂货款44300元未付,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未按约定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兆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聂恒磊石英砂货款443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被告孙兆明负担(已由原告聂恒磊预交,在被告偿还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敏芝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