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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林振岳与青岛耐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和竞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岳,青岛耐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林振岳,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青岛耐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丁伟,总经理。林振岳与青岛耐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5)济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青岛耐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林振岳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耐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振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青岛耐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林振岳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英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