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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4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金梅申请执行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梅,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4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马金梅,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机。关于马金梅申请执行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09)东法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伟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的工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伟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