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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昌诉被告张占富、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昌,张占富,刘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告张占昌诉被告张占富、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3078号原告:张占昌,男,汉族,被告:张占富,男,汉族,被告:刘成,男,汉族,原告张占昌诉被告张占富、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占昌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