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昌诉被告张占富、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昌,张占富,刘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告张占昌诉被告张占富、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3078号原告:张占昌,男,汉族,被告:张占富,男,汉族,被告:刘成,男,汉族,原告张占昌诉被告张占富、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占昌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