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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佐与季长青、孔淑华、徐德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佐,季长青,孔淑华,徐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王佐,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延安路。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季长青,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青堆镇。被执行人:孔淑华,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德斌,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水仙公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佐与被执行人季长青、孔淑华、徐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诉讼保全,将被执行人季长青、孔淑华所有的房屋依法予以查封,该财产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李长军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