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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文清与李永松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411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告李某某,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淑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