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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丁学才、刘红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才,刘红涛,赵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989号被告丁学才,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京、李婷(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红涛,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娜,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忠齐、竟剑凯(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才诉被告刘红涛、赵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才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学才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0元,由原告丁学才负担。审 判 长  郑春玲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