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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恢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付文梅与张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梅,张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文梅,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张天强,私营业主。付文梅申请执行张天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