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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刘某从龙岩市闽西交易城购买射钉器和钢管,后在家中使用电焊机将射钉器和钢管焊接成射钉器改制枪。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持有鸟铳一支。2016年1月19日该射钉器改制枪和鸟铳被上杭县公安局溪口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验,��告人刘某改制的射钉器改制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鸟铳是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和持有以火药为能源动力的枪支各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审理查明:2014��,被告人刘某从龙岩市闽西交易城购买射钉器和钢管,后在家中使用电焊机将射钉器和钢管焊接成射钉器改制枪。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持有鸟铳一支。2016年1月19日该射钉器改制枪和鸟铳被上杭县公安局溪口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改制的射钉器改制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鸟铳是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的枪支。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射钉器改制枪和鸟铳各一支。2.书证(1)上杭县公安局溪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已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2)上杭县公安局溪口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系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刘某以前是木工,购买了一支射��器。在三四年前,刘某在家用电焊机将射钉器改装成了一支射钉枪。刘某做好射钉枪后,用子弹试枪,但没去打猎。电焊机已坏,当废品卖了。案发前五六天,其和刘某从上杭往太拔的公路上,在路边上厕所时,发现一支鸟铳。刘某把鸟铳捡回家并清洗干净。2016年1月19日晚上,上杭县公安局溪口派出所民警在家中查获的一支射钉枪和一支鸟铳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大约在2014年下半年,其从龙岩五金店购买一支射钉器、一支适合做枪管的铁管和一盒子弹,用自家的电焊机将铁管焊接到射钉器上,再找了一根木头做成枪柄固定在射钉枪上。电焊机后来坏了,被当做废品卖了。案发前五天左右,其在上杭往太拔的公路边捡到一支鸟铳带回家,还清洗了这支鸟铳。5.上杭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上杭县公安局溪口派出所民警依法在刘某家中扣押射钉枪一支,鸟铳一支及射钉枪子弹47发,刘某及郭某对捡鸟铳的现场进行了辨认。6.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改制的射钉器改制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持有的鸟铳是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的枪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和持有以火药为能源动力的枪支各一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己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将射钉器和钢管焊接成射钉器改制枪,该射钉器改制枪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制造枪支中的“加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故被告人刘某的该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胜佳人民陪审员  丁才兴人民陪审员  邱美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丽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