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苏训杰与陈培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训杰,陈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苏训杰,男,回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培宇,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前尚街。申请执行人苏训杰与被执行人李淑萍,陈培宇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23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训杰已按(2008)淮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豫1626执恢9号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杜运明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