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6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苏训杰与陈培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训杰,陈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苏训杰,男,回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培宇,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前尚街。申请执行人苏训杰与被执行人李淑萍,陈培宇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23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训杰已按(2008)淮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豫1626执恢9号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杜运明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