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光荣与任战顺、耿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荣,任战顺,耿美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511号原告:李光荣,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战顺,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耿美玲,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1-1)。负责人:曾庆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郑巢,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荣诉被告任战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荣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美玲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荣撤回对被告耿美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园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