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刑更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杜庆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庆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967号罪犯杜庆标,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临兰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庆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杜庆标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庆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嘉奖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杜庆标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庆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