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4212号原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九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杜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良,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赟,该公司法务。被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中辰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变更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电缆)。2016年6月29日原告中辰电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辰电缆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辰电缆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辰电缆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461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辰电缆负担。审判员 钱叶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