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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7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伟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864号原告苏州市吴江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浦北路52号。法定代表人何友广。被告陈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江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江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