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诉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6501��原告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1号楼11层1204室。法定代表人姜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艳湘,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西街百合花园小区19号楼西第九厅。法定代表人王宗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广富,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沃土公司)与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艳湘、王文军,被告沃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广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沃土公司诉称:2014年5月21日,原告沃土公司与被告嘉信公司签订关于香格里拉国际城商务综合楼项目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沃土公司为独家销售代理商,并对代理佣金及结算方式、价格等进行了约定。其中,佣金标准为:销售服务佣金按2%提取;溢价分成甲乙双方按六:四的比例分成。项目现状研判策划费用为2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沃土公司15万元:原告沃土公司提交正式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万元。阶段性策划文案平面设计费为:月服务费5万元,自人员进场本月开始支付,每月5日前必须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沃土公司如约履行,当月人员进场并及时提交了策划报告��为被告嘉信公司提供相关服务,但被告嘉信公司却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相关费用共计40万元。为维护原告沃土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被告嘉信公司支付服务费40万元(包括20万元的项目策划费以及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份的月服务费每个月5万元,计算了4个月)、违约金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嘉信公司承担。被告嘉信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沃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沃土公司没有派人员到项目现场,原告沃土公司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向被告嘉信公司提供一份可行的策划报告,本案项目仍停留在策划阶段,所以原告沃土公司要求服务费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原告沃土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策划报告,所以不同意支付任何的策划费;关于违约金,因为原告沃土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被告嘉信公司���成了损失,所以不同意承担任何的违约金,故应当驳回原告沃土公司对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原告沃土公司(乙方)与被告嘉信公司(甲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开发的香格里拉国际城商务综合楼的独家销售代理商,负责本项目全程营销策划、独家代理销售该项目全部商品房(包括沿街商业、商铺、车库及地下室)。合同第六条约定项目现状研判策划费用为200000元,乙方应于签约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整体营销策划报告》,《项目整体营销策划报告》内容包括:市场调研、竞品分析、营销策略、价格测算、媒介推广、销售计划等;该前期策划费用的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150000元,在乙方提交正式报告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全额一次性支付剩余策划费用50000元。合同第六条还约定阶段性策划、广告创意与设计(策划、文案、平面设计):月服务费用为50000元/月(自人员进场本院开始支付),每月5日前必须付清。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责任与义务包括:对乙方提交的有关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审批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计划以及营销计划,并在三个工作日给予明确答复或修改意见,保证营销推广工作能够按计划有效的推进;甲方指定专人参与本项目策划及销售工作,并负责与乙方进行密切的联系,加强沟通,为乙方开展本项目提供方便。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乙方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派出专案销售执行小组;乙方提交的阶段性提案,应在正式实施前10日报请甲方批准,经甲方确认后实施;于每月底向甲方以书面形式通报当月销售情况并拟定下月销售计划呈报甲方。合同第九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任��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被违约方并可提前15天向违约方书面提出中止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提供的背景资料失实或违法;甲乙双方不能按双方书面约定的进度完成的;甲方无故延期或不支付乙方应得费用达30天以上。庭审中,原告沃土公司提交策划报告、方案、香格里拉商务大厦项目蓄客措施以证明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项目策划报告、方案等并以电子形式向被告嘉信公司演示,被告嘉信公司不认可收到原告沃土公司提交的任何书面材料,仅认可原告沃土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通过电子形式向其公司展示过策划报告,且其公司对原告沃土公司提交的该报告不予认可;原告沃土公司提交工作分解、推广计划、布局建议等以证明其公司将工作安排进行了分解并通报被告嘉信公司,以证明进场��后进行了相关工作并未被告嘉信公司进行设计、规划工作,被告嘉信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原告沃土公司提交售楼部现场管理制度、销售性抗性回答、写字楼产品培训大纲、写字楼产品培训以证明其公司的人员进场后对其公司员工进行了内部管理和培训,并向被告嘉信公司进行了通报,被告嘉信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原告沃土公司提交设计类证据以证明其公司在进场后为被告嘉信公司进行的设计及推广工作,被告嘉信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庭审中,原告沃土公司主张合同签订后其公司就派员工进场,后因被告嘉信公司不支付月服务费,故于2014年9月份撤场;被告嘉信公司主张原告沃土公司并未派人入驻香格里拉国际城商务综合楼项目。庭审中,被告嘉信公司认可并未如约支付项目现状研判策划费用,并主张未如约支付上述费用的原因系经济紧张,且经过与原告沃土公司协商,原告沃土公司也同意晚支付几天,但是双方于2014年7月23日发生矛盾就没有再支付;原告沃土公司不认可被告嘉信公司的陈述,其公司主张被告嘉信公司没有钱支付,因被告嘉信公司坚持不支付上述费用,故其公司将人撤走。经询问,原告沃土公司要求解除委托服务合同,被告嘉信公司同意解除位委托服务合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委托服务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原告沃土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沃土公司如约向被告嘉信公司提供提供了相关服务,而被告嘉信公司不支付原告沃土公司应得策划服务费、月服务费已达30日以上,故原告沃土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嘉信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关于策划服务费,因原告沃土公司提交的该策划报告并未得到被告嘉信公司的认可,故对于原告沃土公司要求的策划服务的金额本院依法予以酌减;关于月服务费,作为提供服务方,原告沃土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公司提供服务的起止时间,故本院依据庭审中被告嘉信公司在另案中的自认,酌定被告嘉信公司应向���告沃土公司支付2个月的月服务费(10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二、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策划服务费十万元、月服务费十万元、违约金十万元,以上共计三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原���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千五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二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渠阳振人民陪审员 刘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希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丽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