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牟婷婷与林华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婷婷,林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28号申请人牟婷婷,女,生于1987年10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恩施市。被申请人林华平,男,生于1979年10月6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恩施市。申请人牟婷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林华平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华平在中国银行恩施分行施州大道支行、中国银行恩施分行土桥坝分理处、中国工商银行恩施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州分行账户资金7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牟婷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华平在中国银行恩施分行施州大道支行账号为的账户资金7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林华平在中国银行恩施分行土桥坝分理处账号为的账户资金7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林华平在中国工商银行恩施州分行账号为的账户资金7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林华平在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州分行账户为的账户资金70万元。上述被申请人林华平的银行账户资金任一账户余额或合计余额达70万元时,被申请人林华平可以申请对超额部分解除冻结。申请人牟婷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