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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0621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梁长财与孙世洋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长财,孙世洋,杨小林,周银峰,屈广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0621民初2135号原告:梁长财,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孙世洋,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杨小林,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周银峰,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屈广存,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长财与被告孙世洋、杨小林、周银峰、屈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梁长财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长财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长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长财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