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0621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梁长财与孙世洋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长财,孙世洋,杨小林,周银峰,屈广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0621民初2135号原告:梁长财,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孙世洋,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杨小林,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周银峰,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屈广存,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长财与被告孙世洋、杨小林、周银峰、屈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梁长财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长财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长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长财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