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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杰与吴义华、吴金华、甘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274号申请人:王杰,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申请人:吴义华,男,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吴金华,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甘学明,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王杰与被申请人吴义华、吴金华、甘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王杰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义华未按时参加调解,王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杰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杰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