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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月先、刘清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福建省中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李月先,刘清兰,福建省中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力鹏大厦A号楼701室。负责人游灿华,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燕,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清兰。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曾冬波,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法定代表人奚龙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石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月先、刘清兰、福建省中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14时25分许,天天快递公司员工刘丽胜驾驶闽C×××××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大广高速2893KM+670M处撞上刘小华驾驶的赣D×××××号小车并造成连环交通事故,致李月先、刘清兰受伤。该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认定,刘丽胜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月先、刘清兰被送往泰和中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李月先伤情为颈椎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刘清兰伤情为左肩关节脱位并骨折。经医生同意后,李月先、刘清兰于8月10日转回永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刘清兰于同日在永新县人民医院行左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李月先、刘清兰于8月25日出院,住院期间李月先、刘清兰医疗费由天天快递公司垫付。经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月先误工期100日;刘清兰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期180日。刘丽胜驾驶闽C×××××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人寿财保石狮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不计免赔)。刘清兰的损失核定如下:1、护理费:1872元(117.11元/天×16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天×16天);3、营养费240元(15元/天×16天);4、误工费按农村标准计算为:13255.2元(73.64元/天×180天);5、后续治疗费:6000元;6、伤残赔偿金:20234元(10117元/年×20年×10%);7、精神抚慰金:2000元;8、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共计44281.2元。李月先的损失核定如下:1、护理费:1872元(117.11元/天×16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天×16天);3、营养费240元(15元/天×16天);4、误工费按农村标准计算为:7364元(73.64元/天×100天);5、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共计10156元。李月先、刘清兰的损失合计为54437.2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交警部门认定刘丽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刘丽胜系天天快递公司员工,其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故应当由天天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丽胜驾驶的闽C×××××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人寿财保石狮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150万(含不计免赔),人寿财保石狮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寿保险石狮公司主张误工期过长、后续治疗费过高,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辩驳,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就该事项申请重新鉴定,不予采纳。天天快递公司于庭审中声明其垫付的医疗费由其自行向人寿保险石狮公司主张,本案不予审理。综上,人寿财保石狮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月先、刘清兰损失共计5443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人寿财保石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赔偿李月先、刘清兰损失共计54437.2元;二、驳回李月先、刘清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9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2469元,由天天快递公司承担。人寿财保石狮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理由主要是:本案事故为多车相撞,其他无责车辆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月先、刘清兰答辩称:本案其他无责车辆并未与李月先、刘清兰乘坐的赣D×××××车相接触,且人寿财保石狮公司在一审中并未申请其他保险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由人寿财保石狮公司另行追偿。天天快递公司未予答辩。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损失应如何赔偿?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天天快递公司的职员刘丽胜驾驶闽C×××××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减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刘丽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闽C×××××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人寿财保石狮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人寿财保石狮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寿财保石狮公司上诉认为其他无责车辆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在一审程序中并未提出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